讀者來信(內容稍微修改過,意思相同只是用詞不同):

「索取的零食是即期品,且只剩三週就不能吃了

但是寄出回郵後,贈送者卻一直拖延沒將零食寄出,從索取到至今已經一個月了

這樣是不是可以跟贈送者說,我不要那些零食了,請把回郵信封寄還給我呢?(當然外面請再加一層信封,這樣我的郵票才能繼續用!)

好苦惱喔...真不想花郵資拿到過期的零食(本來還可以吃被拖到過期...)

但是要對方寄還回郵信封,又怕對方生氣,該怎麼辦呢?」

 

我覺得可以放心向對方提出退還回郵的要求,這很合理,畢竟拖延不寄使零食過期浪費掉的人也不是你(好可惜阿,那些都是好東西...)

對方已經無法提供當初承諾的物品(還沒過期的零食),退還回郵也是正常的

或是跟對方協商可不可以用別的新鮮食品代替,不過這點又要考慮到挑嘴鼠,要是代替品正好是自家鼠不吃的東西,那麼索取來也失去意義

更細節的是「請對方將原本索取的零食再買一份新鮮的回來」,這又越加無法實現了

兜一圈下來其實退還回郵反而最輕鬆呢!<----屬於絕不會隨便認賠的類型,即使只有10元跟一個信封(也要花1元買耶,而且外面很冷還要出門寄信~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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